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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商丘民权“1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60776
  • 上传时间:2022-07-29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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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商丘 民权 12.9 重大 道路 交通事故 调查 有关 责任人 处理 情况
    资源描述:
    商丘民权“1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2012 年 12 月 9 日 11 时 2 分, 河南省民权县境内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2 人死亡,2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700 余万元。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豫 NA3768 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证情况:于平生,男,49 岁,非农户口,户籍登记在商丘市归德南路 1 号楼附 4 号;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1990 年 11 月 1 日;驾驶证有效日期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 发证机关: 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平生 2003 年 11 月 10 日从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领取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证号: 114000010203003949; 效期至 2013 年 7 月 20 日。近期考核记录:2010 年 11 月 14 日、2011 年 11 月 16 日、2012 年 11 月13 日其本人持资格证、驾驶证、健康证明按时参加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从业资格正常。肇事电动车驾驶人张胜海(已在事故中死亡) ,男,69 岁,民权县王桥乡李小集村农民。(二)事故车辆情况:豫 NA3768 号宇通牌 ZK6798H 型大型普通客车,核载 29 人,登记所有人:商丘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凯旋中路 267 号;初次登记日期为 2005 年 12 月 15 日,检验有效期为 2012 年 12 月 15 日,保险有效期至 2013 年 6 月 6 日,投保有交强险、道路客运乘运人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内部划归第七分公司经营管理。事发时车内乘载 34 人(包括驾驶人、一名 6 岁儿童) ,超员 4 人。电动车系黑色奥柯玛牌两轮电动车,乘骑 1 人。(三)事故车辆承包经营情况:豫 NA3768 大客车实际所有人为景至军和于平生(驾驶人) ,2011 年 12 月 13 日景至军与商丘交运集团市际快客公司签订车辆班线经营合同 。景至军作为乙方购置 ZK6798H 型29 座客车入户甲方,经营甲方商丘至郑州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经营权,每年上缴甲方基数款 51900 元,营业税 5400 元。车辆的经营和管理由于平生及其爱人孙喜凤负责。(四)事故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 310 国道(二级公路)442公里+170 米(民权县南华大道河南松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门口) ,道路呈东西走向,路面平直,视线良好,沥青路面宽 14 米,双向车道,中间为黄色虚线,两侧各有一条白色单实线,在河南松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门口南侧白实线变为虚线,道路现场两侧有行道树,直径 30 厘米,河南松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门口两侧各有两根红白相间的水泥警示桩,大门口路宽米。事故现场南侧路肩外有一长 150 米、宽 39 米、深 6 米(其中水深 3 米)的池塘,池塘距路沿石.5 米。中心现场东 960 米处设有限速70 公里的标志牌。事故路段满足正常通行需要。事故调查组委托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对客车坠塘路段进行了调查核实,设计图纸及现场核实情况为:道路工程设计文件符合设计阶段当时的部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经现场比对建成后的道路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按 GBM 样板工程改善后道路形式,符合前路侧及路侧净空区的安全设计。(五)检验鉴定结论情况:豫 NA3768 号大型客车事故前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前轮胎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约为 86km/h(事故车辆 GPS 监控最后显示速度为87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2012 年 12 月 9 日上午 11 时许,于平生驾驶豫 NA3768 号大型客车,从商丘发往郑州,自东向西行驶至 310 国道、民权县南华大道河南松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门口(442 公里+170 米)时,为避让同方向行驶向左转弯的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由于客车车速较快(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为86km/h) ,于平生在刹车的同时向左猛打方向,与张胜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客车撞断路南行道树后冲入公路南侧池塘内,造成客车乘客11 人溺水死亡,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张胜海抢救无效死亡,22 人受伤。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1.豫 NA3768 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于平生,驾驶机动车超速、超员行驶, 紧急避险措施不当, 致使客车撞断路南行道树后冲入公路南侧池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张胜海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规定,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二)间接原因1.豫 NA3768 普通客车出资人,日常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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