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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阜阳市太和县“2016.3.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1.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61857
  • 上传时间: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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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市 太和县 2016.3 28 较大 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_1
    资源描述:
    阜阳市太和县“2016.3.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3 月 28 日 17 时左右, 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路社区曹园小区内1 居民住宅发生火灾,共造成 6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495 万元。事故引起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建中副省长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认真查明原因,强化居民火灾预防教育。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32 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安全监管局成立了由省监察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工商管理局、 省总工会、 阜阳市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省阜阳市太和县“3.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省调查组) ,并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同志参加,同时选调省内 3 名火灾事故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省调查组在当地政府配合下,在专家组技术支持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一、事故有关情况(一)事故概况2016 年 3 月 28 日 17 时左右, 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路社区曹园小区内房主李亚院内堆放的杂物起火,大火迅速引燃院内堆积的大量可燃堆物,并迅速向住宅蔓延,堵死住宅一楼逃生出口,致使当时在住宅楼内的 4 名药品营销员、1 名保姆、1 名安装监视器的技术人员被困,最终因火灾中烟气窒息、中毒死亡。(二)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起火建筑物为自建房,设计用途为住宅,建于 2006 年,4 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约 330 平方米,建筑面积 643.97 平方米,现房地产权利人为朱虹,共有人李亚(两人为夫妻关系) 。该建筑室内设置有一部敞开式楼梯,通屋顶平台处有一扇铁门(被锁闭) ,所有窗户外均设置不锈钢栏杆。东西两侧均为高约 18 米住宅建筑,与其外墙贴邻。北侧为道路,南侧为约 160 平方米的独立庭院,东、西、南三侧均设有 3.6 米高的实体砖墙,南围墙上开有双扇铁门与室外相通。起火建筑物一楼院内堆放有 1 米多高的包装纸箱和纸盒,李亚从被拆迁工厂里的搬回来的生产机器以及桶装液态石蜡、甘油、凡士林等化学品;一楼按使用功能划分为客厅、厨房、卧室(李亚岳父母居住,火灾时外出)和药品展示厅(库房) ;二楼为李亚夫妇及其 3 个子女居住处,客厅堆放有 20 多包服装;三楼暂无人居住,客厅堆放了大量鞋子;四楼为药品营销员办公室、会议室和李亚办公室。火灾过火面积约 300 平方米,起火部位为住宅院内纸盒、塑料软管等物品堆垛。(三)事故抢险处置情况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火警后,立即调派太和县消防大队到场处置。太和大队接到出动命令后,第一时间调集 4 辆水罐车、1 辆抢险救援车及 25 名官兵赶赴现场。阜阳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同时调集颍泉、界首两队共 5 辆消防车增援。火灾扑救过程中,消防官兵共从火场中搜救出 6 名被困人员,经医护人员当场诊断,有 4 名人员死亡,2 名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接警 3 个小时后,火灾现场处置完毕。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一)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外来火源、物品自燃、雷击、玩火、电气故障的可能,是一起因当事人杨玉山过失引发的较大火灾事故。(二)事故间接原因1.李亚安全意识淡薄,对院内堆有可燃物,存在火灾隐患视而不见,疏于防范,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从 2016 年 2 月开始,陆续招聘 5 名业务员,擅自在自有住宅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扩大了事故伤亡。2.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指导督促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3.阜阳市太和县城北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存在缺失,对辖区的火灾隐患没有全面排查, 对非重点的消防区域疏于检查和管理, 留下了防火死角,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4.太和县公安消防大队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5.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路社区对消防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三)事故性质省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杨玉山,李亚雇佣的临时工。过失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李亚,事故房屋共有人,住宅内经营活动组织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院内堆有可燃物,存在火灾隐患视而不见,疏于防范,并擅自在自有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扩大了事故伤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1.杨玉才作为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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