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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特大火灾事故.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62675
  • 上传时间:2022-08-01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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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唐山市 林西 百货大楼 特大 火灾事故
    资源描述:
    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特大火灾事故1993 年 2 月 14 日 13 时 15 分,唐山市东矿区(现古冶区)林西百货大楼发生特大火灾,烧死 80 人,伤 54 人,直接财产损失 400 余万元。这起特大火灾事故伤亡惨重,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的问题相当严重,教训极为深刻。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林西百货大楼是东矿区商业局下属的国营企业,有职工 234 人,是东矿区第一大商场,1992 年营业额 1720 万元,实现利税 93 万元。林西百货大楼由三层主营业楼及位于东南角与其毗连的单层家具厅组成,总建筑面积 2980 平方米,1984 年动工,1986 年投入使用,1992 年9 月对主营业楼进行重装修。主营业楼为坐南朝北的三层临街建筑,系砖混结构,长 56.18 米、宽 16.5 米、高 14.4 米,其东南角是与其一层相通的237 平方米的单层家具厅。主营业楼东、西两端各设楼梯一部,每层楼梯旁各有一个消火栓,西楼梯南侧设有贯通三层的敞开式货梯一部;主营业楼临街面设有 2 个出口,家具厅临街面设有 1 个出口。二、起火经过及火灾原因1993 年 2 月 14 日上午,该百货大楼的家具厅顶部在进行施工作业,顶板上多处砸开孔洞,家具厅顶部明火焊接,下面的家具厅照常营业。10时左右,经理孟玉珍发现家具厅屋顶部有电焊火花喷入厅内,当即向施工人员提出警告。12 时 40 分左右,家具厅营业员陈彩珍、冯淑萍发现家具厅办公桌上的小纸盒被屋顶落下的电焊火花引燃,即用水将火浇灭,并再次向施工人员发出警告。 出现险情一小时后, 施工人员再次开始电焊作业,13 时 15 分左右电焊火花溅落在家具厅内一人多高的海绵床垫堆垛上,引起海绵床垫燃烧。营业员发现后找来一个灭火器,因不会使用,便随手交给刚进入家具厅的顾客,扑救无效,酿成火灾。此时营业员想起报警,但百货大楼的电话被锁住,只好跑到马路对面单位打电话,电话也被锁着,又跑到隔壁单位去打电话,当其打电话时,又不知道火警电话,致使报警时间延误了 18 分钟。13 时 33 分,唐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驻东矿区消防三中队接到报警后,派两部水罐车和 13 名战斗员奔赴火场,同时向消防支队调度室报告, 支队迅速调集了增援车辆。 消防官兵在灭火战斗中坚持“救人为先”的原则,共救出受伤群众 64 名。火灾发生后,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给河北省委、省政府打电话,对这场特大恶性火灾事故“非常焦急, 非常关心”, 他要求省委、 省政府“认真、细致、妥善”处理好后事。省、市领导到达现场后,对事故处理工作做了重要指示。省消防总队与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消防支队立即成立了火灾原因调查组。经火灾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认定起火原因系施工队在家具厅顶部施工时,违章电焊作业,致使电焊熔珠通过屋顶孔洞喷溅到家具厅内泡沫床垫上引起火灾。据施工队无证焊工黄建平供认,14 日上午进行了电焊作业,电焊作业点位于家具厅顶东北角处。火场勘查时发现该处仍留有焊钳、电焊防护面罩等电焊机具,并在作业点收集到新用过的焊条 2 根,在家具厅内作业孔下方1.5平方米范围内, 提取到溅落下的电焊熔珠23粒。上述情况证明该起火灾系电焊熔珠喷溅所致。三、火灾事故处理情况(一)东矿区人民法院于 1993 年 4 月 16 日开庭公开审理了“2.14”特大火灾事故案,经法庭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4 条、第187 条规定判决如下: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岳江施工队队长岳江有期徒刑 7 年;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岳江施工队电工黄建平有期徒刑 7 年;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岳江施工队林西百货大楼工地负责人(技术员)张凤文有期徒刑 6 年;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岳江施工队技术员王福林有期徒刑 6 年;判处犯有玩忽职守罪的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孟玉珍有期徒刑 5 年;判处犯有玩忽职守罪的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公司经理王洪图有期徒刑 4 年;判处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副经理张玉珩有期徒刑 4 年。(二)东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第 5 条第 2 款和第 7 条的规定于 1993 年 4 月 16 日作出决定,给予林西百货大楼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孟玉珍等 5 人政纪处分。(三)中共唐山市东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中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 5 条和第 12 条的规定于 1993 年 4 月 19 日作出决定,给予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孟玉珍等 3 人党纪处分。(四)东矿区公安分局于 1993 年 3 月 6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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