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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ppt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16759
  • 上传时间:2021-05-03
  • 格式:PPTX
  • 页数:52
  • 大小:1.3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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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筑 施工 安全管理 相关 法律法规
    资源描述:
    ,第三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01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03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04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05 行政法规 06 建筑部门规章 07 工程建设标准,01 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01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内容,可以确定建筑施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的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该责任制度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建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一)建筑从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权利是: 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建筑从业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的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一)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二) 报告事故、组织抢救,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五、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资金投入所负的法律责任,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违法行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所负的法律责任,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建筑施工单位对安全机构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 (2)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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