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急管理部4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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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 管理 号令 煤矿 重大事故 隐患 判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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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讲解了应急管理部第4号令的发布背景及主要内容,该法令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法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规定制定,旨在准确认定并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文中具体列出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含的十五个方面,如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针对每个方面的隐患详细描述了具体的违规情形。例如,“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包括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等情况;“瓦斯超限作业”涉及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且继续作业等问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列举了未设立防突机构、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等状况;对于“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则明确了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系统不正常使用的具体情形;此外还详细阐述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等其他十三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表现形式。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各类煤矿企业,无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中的煤矿项目均应遵循此标准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此文件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提高煤矿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益。它不仅适用于煤矿企业的日常运营,也适用于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煤矿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概率,维护矿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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