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9月《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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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讲解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有效惩戒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而制定的具体办法。该办法描述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失信惩戒名单分为重点关注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并明确了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失信行为认定、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同时,该文件强调了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通过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举报核查等途径采集失信信息。此外,还详细规定了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等情况,并且对列入名单后的具体惩戒措施以及名单公布、移出等程序进行了说明。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尤其是那些涉及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办法也适用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负责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与信用修复工作,以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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