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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20年10月《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171176
  • 上传时间: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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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 2020 10 危险 化学品 企业 重大 危险源 安全 责任制 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
    资源描述:
    1编制说明一、工作背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能量集中,发生事故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2020 年 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4 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强调突出重大危险源等化工企业,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在线监测监控、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从业人员资质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要求 2022 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近年来,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急管理部持续推动各地区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2019 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围绕重大危险源搭建贯通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部门的动态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将于 2020 年年底前完成全部重大危险源监控视频图像、预警数据等有关信息接入,实现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及时预警等功能。2020 年 5 月,全国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联合开展了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排查、督办、治理了一大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通过探索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和消防2安全监管合力,有力推动了重大危险源风险防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于 7 月 31 日和 9 月 24 日两次召开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均对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有关责任机制进行了强调。按照应急管理部重点工作部署,为持续推动各地区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细化重大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在查阅资料、征集意见、座谈研讨的基础上,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组织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拟印发各地区,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大危险源企业“消地协同”联合监管机制,共同作为防控重大风险、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的指导规范和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有关工作任务落实。二、主要内容办法总体考虑是,对于应当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每一处重大危险源,有关企业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三个责任人,从总体、技术、操作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三个责任人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对应岗位的负责人,而是应当由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并结合实际,专门为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而指定的责任人。办法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关键要求,分解到上述三个责任人,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平稳运行。办法分为五章、十五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适用范3围和总体要求。第二章是包保责任,列明三个安全包保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各负有 5 条职责。 第三章是管理措施,要求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要在厂区和监测预警系统公示,作为风险预警信息首先推送对象;建立履职记录,每天向社会承诺公告风险管控情况。第四章是监督检查,要求应急部门运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范畴。第五章是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办法在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 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细化,同时参考借鉴了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分级管理模式。已于 2020 年 9 月先期征求了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的意见,并于 10 月初再次征求了部分重点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印发试行,后续将根据施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4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含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第三条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三个责任人,从总体、技术、操作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第二章包保责任第四条第四条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全面组织、领导企业生产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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