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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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讲解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内容及其判定依据。该标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15个方面,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通风系统不完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措施、使用淘汰设备工艺、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建设期间违规生产、承包生产经营后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改制期间未明确责任人及机构等问题。对于每个方面的隐患,该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判定情形,如“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中提到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等情况;“瓦斯超限作业”中提到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且进行作业等情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中提到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等;“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中提到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系统不正常使用的等。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各类煤矿企业,无论是国有煤矿还是地方煤矿,无论是新建煤矿还是改扩建煤矿,都应严格遵循此标准。它不仅为煤矿企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效的监管工具。通过该标准的实施,能够促使煤矿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该标准还适用于参与煤矿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帮助他们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运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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