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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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 2021 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 印发 公共 企事业单位 信息 公开 规定 制定 办法
-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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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讲解了为了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优化营商环境而制定的办法。该文件指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需根据相关条例的要求制定或修订特定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并明确这些规定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和稳步推进的原则。此外,它还界定了适用主体,特别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且直接关系民众健康安全或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的单位;规定了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的方式,并要求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确保个性化信息需求得到满足;确定了灵活的公开渠道并提出了日常管理维护的要求;列出了重点公开的信息内容,如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服务信息、影响营商环境的信息等;明确了监督方式主要为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并设定了专门的责任条款,通过多种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强调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并加强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它面向所有涉及公共事务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和公共交通等领域。对于那些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拥有较强的公共属性、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单位,或是存在明显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重点监管的单位尤其适用。此办法旨在确保这些单位能够更加透明地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知情权,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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