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政府督查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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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2021 施行 政府 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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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讲解了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具体规定。该条例明确了政府督查旨在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和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条例指出政府督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并实事求是。内容涵盖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四个主要方面,并规定了政府督查的对象包括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相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同时,明确了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的职责,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督查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和规格。条例还对督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培训及经费保障进行了说明,并详细列举了政府督查可以采取的方式,如自查、访谈、暗访等。此外,条例对督查方案制定、执行纪律、结果反馈和异议复核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确保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它不仅为这些主体提供了明确的督查工作依据,也规范了督查工作的流程和标准。这有助于确保政府政策的有效落实,促进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对于致力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确保政策落地生根的地方政府及相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来说,《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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