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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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讲解了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文件明确了评估工作的适用范围,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并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它强调了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的重要性,且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实施。评估工作组组成原则涵盖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并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以确保评估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评估内容聚焦于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及有关政府、部门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上的具体举措及其成效,包括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现场评估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进行,旨在全面了解整改情况并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与提出改进建议。评估结束后形成的报告需包含评估过程、总体意见、落实情况、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并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提交,接受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特别重大事故还需报国务院安委会。对于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将采取交办整改任务、跟踪督促以及追责问责等处理措施,确保各项措施得到严格执行。此外,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它不仅针对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还适用于各类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领域,尤其是那些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如化工、矿山、建筑施工等。此办法有助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促进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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