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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doc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8018
  • 上传时间:2021-05-08
  • 格式:DOC
  • 页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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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 安全法 实施 实行 施行 条例 修订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例【20172017 年修订】年修订】 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 405 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04-30 实施日期:2004-05-01 (2004 年 4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405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 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 方案。 第二章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第一节 机动车机动车 第四条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 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 (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 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 报废期满的 2 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 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 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 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 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 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 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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