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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8053
  • 上传时间: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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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清洁 生产 出产 促进 增进 促成
    资源描述:
    (20022002 年年 6 6 月月 2929 日日主席令第主席令第 7272 号号发布发布 根据根据 20122012 年年 2 2 月月 2929 日主席令第日主席令第 5454 号修正)号修正)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第四章 鼓励措施鼓励措施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 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 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 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 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 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 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 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 工业、 科学技术、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 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 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 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 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第八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 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 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 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 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 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 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九条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 包括中央财政清洁 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 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 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 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 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 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 引导 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 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 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工业、 科学技术、 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 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 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 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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