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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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讲解了2011年8月5日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制定背景源于全球范围内化工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安全挑战,如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等重大事故,以及国内诸如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反应釜爆炸等一系列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这些事件暴露出我国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和监管力量不足等。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机制。暂行规定共6章36条,涵盖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明确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此外,该规定还特别强调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并且不适用于城镇燃气、国防科研生产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同时,明确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方法,包括根据GB18218-2009标准进行辨识,确保危险化学品单元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时被认定为重大危险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各类企业单位。这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企业、化学制品制造企业以及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处理的企业。通过这一规定,旨在强化这些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的责任意识和技术能力,提高其应对潜在风险的能力,从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对于相关监管部门而言,该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指导,有助于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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