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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泰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工程“5·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201470
  • 上传时间: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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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描述:
    泰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工程“5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5 月 24 日 13 时 30 分左右,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5 万元人民币。依据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21 年 6 月 1 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第十八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江苏坤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 ,略。2.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 ,略。(二)事故项目概况泰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工程,包含泰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和配套的飞灰 (应急) 填埋场两个部分,主要用途为解决泰州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困境,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2020 年 7 月,福建公司与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该工程,工程总投资 7.0191 亿元。2020 年 9 月 25 日,泰州市城市管理局与泰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和福建公司共同签署PPP 项目合同 ,福建公司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方。泰州市城市管理局经公开招标,委托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工程实施监理。福建公司将 PPP 项目桩基础施工分包给坤泰公司,双方签订了PPP 项目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 。2020 年 12 月 30 日, 该工程取得由泰州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肇事挖掘机情况肇事挖掘机产品名称:SANY 液压挖掘机,型号:SY200C,机器编号:SY0202CA65588,发动机号:E36200,车架编号:0E1110209L3L50687CE。驾驶员:张某,身份证号码:32120219870213*。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5 月 22 日,坤泰公司临时租用肇事挖掘机及张某,到现场平整施工道路和拖运管桩。5 月 24 日 13 时,坤泰公司组织桩基施工作业人员曾某刚、李某刚、王某宽及张某在现场作业,其中,曾某刚负责操作桩机,李某刚和王某宽在桩机南侧负责将打入地下的管桩进行焊接,张某在桩机西南侧操作挖掘机利用挖斗将管桩推送至桩机附近。13 时 30 分左右, 张某由西向东将数根长 13 米的管桩推送至李某刚和王某宽的西侧,张某鸣笛示意李某刚和王某宽离开现场,随后继续操作挖斗推动管桩。当推动第三根管桩时,滚动的管桩撞到李某刚,将其挤压至焊接的垂直管桩西侧。(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王某宽将李某刚搀扶平躺在地面上,曾某刚拨打 120 电话,随后李某刚被送往泰州市中医院抢救,15 时16 分,李某刚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35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挖掘机驾驶员张某疏于观察,在未确认现场作业人员离开危险区域的情况下操作挖掘机推动管桩,导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坤泰公司未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均采用口头教育,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存在打桩、电焊、移桩交叉作业,但坤泰公司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管理;移桩作业作为坤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一项常规作业,但公司主要负责人陆某明未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组织制定移桩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 泰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工程 “5 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1.张某,肇事挖掘机驾驶员,疏于观察,在未确认现场作业人员离开危险区域的情况下操作挖掘机推动管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2.李某刚,事故死者,肇事挖掘机驾驶员鸣笛后没有及时离开危险区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在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3.陆某明,坤泰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移桩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陆某明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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