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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11•1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201510
  • 上传时间:2022-12-19
  • 格式:DOCX
  •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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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徽 化工有限公司 11 18 坍塌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111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11 月 18 日 7 时 30 分左右,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联碱分厂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根据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和批复一般事故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1118”坍塌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经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和找有关人员谈话取证,事故经过和原因已经查清,认定了事故性质,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德邦公司) ,是由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皖淮化工厂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收购重组了淮南市皖淮化工厂氨碱装置,于 2002 年 11 月 7 日注册成立了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2004 年 9 月 16 日又收购了原田东热电厂, 2008 年 4 月更名为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建设北路 69 号,厂区占地面积 27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14.5 万平方米,距离闹市区 4公里左右。主要产品为氯化铵、纯碱和小苏打。公司现有职工 602 人,在组织机构上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分为三个分厂、一个车间和 7 个职能管理部门。(二)盐皮带岗位相关情况岗位任务:将原料盐连续均匀加入下料斗中并分配到各下盐溜子,保证各盐析结晶器进料均匀及皮带机正常运行。岗位职责:一是负责皮带机正常运行,根据生产需要及时增减加盐量,保证加盐口畅通及设备运行正常。二是负责皮带机的减速机及电机的正常操作和维护保养,且每小时巡检一次,检查皮带跑偏、托辊、减速机运转状况。日常工作状态:配合行车工完成氯化铵取出岗位要求的生产所需的原料盐的供给。加盐斗篷盐应急处置方案:1.盐皮带工第一时间联系行车工停止抓盐加盐,查明蓬盐原因。2.如因盐潮造成蓬盐,盐皮带工要立即联系行车工用行车抓斗抓起盐斗篷上方的堆盐,利用抓斗放盐的重力惯性将蓬盐压下。3.如因异物进入加盐斗格栅或盐块造成下盐不畅,盐皮带工要立即联系行车工用行车将盐斗上方及周边的盐清理到别处,盐斗上方的盐清理干净后,盐皮带工在行车工的监护下方可清理格栅上方的杂物或盐块。(三)事故发生现场盐堆情况事故发生时,现场盐堆底部宽约 8 米,高约 4 米,公司规定盐堆高度一般不超过 1.5 米。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6 年 11 月 18 日 7:30 左右,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联碱分厂散盐加料斗格栅(与地面相平)下料不畅,盐皮带工王佩勇爬上盐堆用钢钎向下疏通,格栅疏通后加料斗上方盐堆突然下陷,人身体大半陷入盐堆,定远送盐车司机张阳在现场清理车厢积盐时,听到有人呼救,立即寻声发现有人被埋在盐堆,就进行施救,未能将其拽出,为了防止再次发生塌陷,立即到氯化铵包装、物管部铁路办及西厂区后门卫处喊人施救, 公司领导接到调度报告, 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施救,同时拨打 120 急救,公司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时,王佩勇已经被后续塌下的盐完全掩埋,7:50 人被清理出来,经现场人员和 120 急救医生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死者王佩勇,男,汉族,51 岁,住本市大通区国庆东路渔民新村,小学文化,安徽德邦公司正式职工。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王佩勇违规爬上盐堆疏通格栅,被突然下陷的盐堆掩埋,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安徽德邦公司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进盐口盐堆高度超过规定要求,存在安全隐患。2. 安徽德邦公司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1118”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王佩勇,男,51 岁,安徽德邦公司职工。违规爬上盐堆疏通格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二)陈来,男,51 岁,安徽德邦公司联碱分厂干铵工段工段长。其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 1000 元。(三) 张凯,男,46 岁,安徽德邦公司联碱分厂乙班值班长。当班期间全面负责联碱分厂安全、环保等工作,其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当班期间对生产现场巡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 1000 元。(四)王军,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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