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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子长县“9·5”较大路外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01876
  • 上传时间:2022-12-21
  • 格式:DOCX
  •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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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子长县 大路 外道 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子长县“95”较大路外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9 月 5 日 20 时许,在子长县李家岔镇曹家渠行政村玉家渠自然村处发生一起货车侧翻挤压小车事故,造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市安监局牵头,交警支队配合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子长县协助子长采油厂做好善后处置及家属安抚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 年 9 月19 日,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总工会、子长县人民政府组成的子长县“9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技术鉴定机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史万里,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26岁,延安市子长县人。2011 年 11 月 02 日在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码为 C1,有效期止 2017 年 11 月 02 日。经调查:驾驶人驾驶资格证件齐全有效。2.王小伟,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25 岁,延安市子长县人。2013 年 05 月 15 日在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码为 B2,有效期止2019 年 05 月 15 日。经调查:驾驶人驾驶资格证件齐全有效。(二)事故车辆情况1.小型面包车号牌为陕 JAF258(属私家车),厂牌型号为五菱牌 LZW6376C3 型,非营运,核载 7 人,实载 4 人。2010 年 4月 28 日在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办理注册登记,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史海海,检验有效期止:2014年 4 月 30 日。经调查,陕 JAF258 号车灯光信号装置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但该车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2.重型自卸货车号牌为陕 K81951(属个体经营户车),厂牌型号为解放牌 CA3313P7K1T4E。2010 年 11 月 24 日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办理注册登记,行驶证登记车主:王小伟。检验有效期止:2016 年 11 月 30 日,经调查,陕 K81951 号重型自卸车灯光信号装置、液压举升系统均工作正常,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车辆行驶证检验在有效期内。(三)事故道路及事故现场勘查情况1.事故现场位于子长县李家岔镇曹家渠行政村玉家渠自然村,公路为油区道路,路面为土质路面,呈东西走向,路面全宽 15.6M,南北两侧有块石浇混而成石畔。2.事故发生后,因有车上人员被压在车下,为及时抢救人员,车辆被移动,现场为变动现场。3.在距北畔西头 14.63M、东头 8.76M 处地面侧倒一辆红色陕K81951 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左侧侧翻,头东尾西,车头距北畔 5.75M,车尾距北畔 8.24M。该车北侧地面上有 9.2M6.2M1.1M 范围的石块,车尾处地面有 8.7M4.12M1.5M范围的石块,车厢下有 4.3M3.9M0.85M 范围的石块,车厢内有 2M0.7M7.4M 范围的石块。该车有液压升降装置,呈升起状。车头下有黑色车用功能油,车灯为处于开启状。4.陕 K81951 号车车头东北侧地面处有一破损的银灰色汽车残骸,汽车头东尾西,车牌为陕 JAF258,车灯处于开启状。汽车驾驶室左前门处、左底盘边缘处都有血迹,车内有黄色工作服,工作服上有血迹。经调查,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子长采油厂采油北区,由子长采油厂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的油区专用道路,属于路外道路。(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子长采油厂隶属于延长油田股份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油建科、注水项目指挥部系子长采油厂内设科室。子长采油厂输油管线 34-35 处塌方处理工程(属于抢险工程),由油建科负责发包建设,施工方实际承包人为齐对平(男,52 岁,子长县人),拟挂靠单位为子长县昌顺工贸有限公司。2016 年 8 月 9 日,甲方向乙方下发了安全施工告知,并让齐对平(个人)组织进场施工。但直至事故发生时尚未与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施工现场即事故路段,事故发生时,因南北两侧砌畔工程已完工,路面砌石工程还未开工,工程处于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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