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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隆安县国道324线“12·1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01907
  • 上传时间:2022-12-21
  • 格式:DOCX
  •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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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隆安县 国道 324 12 16 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隆安县国道 324 线“121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2 月 16 日 7 时 22 分许,在隆安县国道 324 线1760KM+850M 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91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有关规定,2022 年3 月 14 日,隆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隆安县国道 324线“1216”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12 月 16 日 7 时 22 分许,梁*驾驶桂 AD*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 324 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适时有李*驾驶隆安 75*号二轮电动车与其对向行驶,当双方于上述时间行至隆安县国道324线1760KM+850M(隆安县南圩镇连安坡路段)处时,由于梁*驾车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实施超车且超速行驶,而李*驾驶隆安 75*号二轮电动车发生侧翻滑向车道内,被桂 AD*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李*当场死亡及二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交警、120 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现场维护和救援处置工作,李*经医护人员检查已当场死亡。目前车辆承保单位已按理赔职责进行事故赔偿。二、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车辆相关情况。1.桂 AD*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是郭*,于 2017 年 10 月13 日与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管理合同,合同期限到 2023 年 12 月 20 日。2019 年 1 月桂 AD*重型自卸货车开始由梁*管理和运营。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的保险单号:ANANIJ*,商 业 险 的 保 险 单 号:ANANIJ*。2.隆安 75*号二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李*。(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梁*,男,19*年*月*日生,汉族,*文化,身份证号:450122*,住址:广西武鸣县城厢镇*,持 A2E 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 AD*重型自卸货车。2.李*,男,19*年*月*日 生,身 份 证 号:452126*,住址:广西隆安县*,驾驶隆安 75*号二轮电动车,车属李*本人。(三)事故道路情况。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南宁市方向,西往百色市方向,道路设有中心分道双实线、道路边缘线、减速带,道路无中央隔离设施,道路设有路侧防护栏,路面性质为沥青,路面完好、潮湿,道路为坡道,事发时为白天,视线良好。(四)事故关联单位情况。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2日,住所为南宁市科德西路 22 号 1 栋 103,法定代表人为莫*,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564022598F,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为货物道路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查,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许可证,证件有限期: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5 年 4 月27 日。2019 年 10 月 8 日取得交通运输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公司已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已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已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并对公司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已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已按规定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李*,男,身份证号:452126*,住址:广西隆安县南圩镇*,驾驶隆安 75*号二轮电动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六)其他有关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1.桂 AD*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4752km/h。隆安 75*号二轮电动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无法计算。2.桂 AD*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防护装置、照明装置符合标准规定;车辆尾部标志板不符合标准规定。3.从送检的梁*、李*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成分。4.被鉴定人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三、事故原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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