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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2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01948
  • 上传时间:2022-12-22
  • 格式:DOCX
  •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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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隆化县 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 29 机械 伤害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2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8 月 29 日 5 时 20 分左右,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碎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接到报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隆化县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副县长张松明任组长、县安监局局长成国山任副组长,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韩麻营镇政府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2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专门聘请 3 名机电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生产概况(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 2003 年,是河北远通矿业有限公司与首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营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赵志峰,总经理赵卫,公司地址位于隆化县韩麻营镇小乌苏沟村,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年产铁精粉 60 万吨,磷精粉 10 万吨。该公司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825755471804H,有效期 2003 年 11 月05 日至 2023 年 11 月 05 日。(二)生产概况该公司破碎系统系储矿堆场的原矿经装载机直接卸入旋回破碎机(粗碎)的给矿口,粗碎矿石经皮带运至中细碎车间中圆锥破碎机进行中碎,其排矿经过皮带运至筛分车间进行筛分,筛上产物经皮带运送至中细碎车间的缓冲仓中,经给料机给入短头圆锥破碎机中进行细碎,细碎产品进入筛分车间闭路破碎。筛下产物成为最终破碎产品经皮带运入矿粉仓。皮带机在运行时,均配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电气机械联锁装置、拉线保护装置。破碎车间筛分工序设备一字整齐排列 16 台筛分机组,每套筛分机组由一台振动筛和一条 8008000 带式输送机及相关设施组成,发生事故当天三班生产作业。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7 年 8 月 29 日 5 时 20 分左右,该公司筛分工李海林巡检到 13 号筛分机组时,发现筛分工冯国卡在皮带下,左小臂手心向上夹在皮带和拖辊之间,头靠在左臂上,李海林立即按下控制箱停车按钮,停止了皮带和筛子运行。停车后,李海林去拉冯国,没有拉动。然后去找人,遇到郭庆全,郭庆全打电话通知班长焦春青;5 时 27 分左右,李海林和郭庆全一起回来再拉冯国,还是没有拉出来,李海林又尝试扛皮带,依然无果;5 时 32 分左右班长焦春青过来了,看到冯国左手小臂夹在皮带下和托辊之间,喊他无反应但有呼吸,三人尝试仍未将其拉出,后李海林、郭庆全和焦春青三人扛皮带仍无法救出,最后由李海林和郭庆全扶着冯国,班长焦春青用壁纸刀割断皮带将冯国救下,放在地上。冯国当时有呼吸,喊他无反应,但有体温。焦春青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 120急救电话。5 时 40 分左右,刘会国打电话联系生产调度肖振国,告知出事故要求派车去医院,同时打电话告知车间主任李岩,并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报告。值班领导到现场后,立即指派焦春青、董青明、刘会国、郭庆全等四个人将冯国送往医院,四人用门帘托起冯国抬上车,送往隆化县医院救治。冯国经抢救无效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 7 时 30 分左右死亡。(二)事故上报情况2017 年 8 月 29 日,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县安监局按照事故上报程序将事故分别予以上报。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筛分工冯国在当班期间违章穿越运行皮带的下方狭窄空间,被运行中的皮带卷入,发生机械伤害事故致死。(二)间接原因1.发生事故的 13 号带式输送机回程托辊与皮带形成的易挤夹部位无防护网;2.企业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违章行为;3.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不强;4.企业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四、事故性质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29”机械伤害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1.赵卫,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第 1 项之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 2016 年年收入 19 万元 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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