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6
1

类型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璀璨泓苑工程“5·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02204
  • 上传时间:2022-12-23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2.96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南通 机械工程 有限公司 璀璨 工程 11 一般 起重 伤害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璀璨泓苑工程“5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5 月 11 日中午 1 时 30 分左右,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海陵区璀璨泓苑建筑工地发生 1 起塔吊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58 万元人民币。依据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 年 5 月 16 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源公司),略。2.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略。(二)工程情况璀璨泓苑是由泰州世贸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位于春晖路西侧、育才路北侧。工程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包括 1-12 幢多层楼房,22、23 幢高层楼房,建筑面积约 9.6 万平方米。2018 年 10 月 11 日,泰州世贸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监理承包给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018 年 10 月 18 日,泰州世贸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施工总承包给中建七局。2018 年 11 月,中建七局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上海知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 年 11 月,中建七局将工程起重机械(塔吊)安拆、租赁分包给庞源公司。约定由庞源公司负责安排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并负责管理。2018 年 12 月 4 日和 5 日,工程分 2 次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期开工建设。事故前多层楼房接近封顶,高层楼房建设到 11-12 层。(三)涉事塔吊安装情况12#塔吊安装于 12 号楼南侧约 10 米处,型号:QTZ125,大臂高约 46 米,长约 54 米。22#塔吊附墙安装在 22 号楼北侧,型号:QTZ63,大臂高约 60 米,长约 44 米。22#塔吊位于 12#塔吊西北侧,2 台塔吊直线距离约 77 米。2019 年 2 月 19 日,22#塔吊与 12#塔吊分别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5 月 11 日下午,上海知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美等数名钢筋工在 12 号楼南侧钢筋加工点作业,22#塔吊从该加工点南侧钢筋堆放点吊运钢筋。13 时 30 分,22#塔吊正吊起钢筋一端准备捆扎(钢筋一端离地约 60 厘米),位于钢筋加工点东侧的 12#塔吊大臂由东向西转向时,碰到 22#塔吊钢丝绳,致 22#塔吊钢丝绳及吊运的钢筋向北摆动,撞到钢筋工李某美。(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 120 电话,李某美被送泰州市中医院抢救,下午 4 时左右,李某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58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12#塔吊司机和指挥在操作和指挥塔吊时,未观察发现 12#塔吊大臂运行范围内 22#塔吊正在作业,12#塔吊转向时大臂碰撞到 22#塔吊钢丝绳,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庞源公司项目管理不规范,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泰州、苏州两地的施工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未能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在现场实施管理;庞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相关塔吊司机和指挥对群塔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5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1.戴某育,庞源公司塔吊司机,操作 12#塔吊时,未观察发现 12#塔吊大臂运行范围内 22#塔吊正在作业,转向时未能及时避让,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5 月 13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卞某俊,庞源公司塔吊指挥,指挥 12#塔吊作业时,未观察发现 12#塔吊大臂运行范围内 22#塔吊正在作业,在 12#塔吊转向时未能及时指挥司机采取避让措施,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5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安全人之家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璀璨泓苑工程“5·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aqrzj.com/doc/202204.html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