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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桐城市“2018.7.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04709
  • 上传时间:2022-12-26
  • 格式:DOCX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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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桐城市 2018.7 较大 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桐城市“2018.7.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7 月 1 日 0 时许,桐城市孔城镇街道一居民家发生火灾,造成 3 人死亡。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安庆市“2018.7.1”较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皖安办函201862 号)要求,并报请市政府批准,2018 年 7 月 24 日,成立了由安庆市监察委、安监局、总工会、公安局、人社局、消防支队、桐城市政府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桐城市“2018.7.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基本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18 年 7 月 1 日 0 时许,桐城市孔城镇三里街 148 号民房内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造成一家 3 人(户主、丈夫、儿子)在火灾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桐城市消防大队于 7 月 1 日 0 时 03 分接警,0时 26 分到达现场组织救援,1 时 07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自接警到明火扑灭耗时 1 小时左右。虽然附近消防栓因起火后高压自动跳闸断电无法供水,但消防大队接警后共出动 3车 15 人,随车携带有 30 吨水和 4.5 吨泡沫液,并利用机动泵从附近水井和水塘吸水供水,保证了现场灭火过程中不间断供水。在出警的途中,指挥员就针对现场可能有人员被困的情况,进行了战斗预部署,对战斗任务进行了合理分工,到达火灾现场,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指挥员在组织灭火的同时,先后组织了两个内攻小组展开内攻搜救,搜救人员在进入一楼内攻时,发现一楼通往二楼的楼梯被封堵,立即架设拉梯,通过破拆二楼窗户防护网进入二楼搜救,先后在二楼靠近窗户处和二楼里侧发现了 3 名被困人员,均现场确定无生命体征。(二)当事人基本情况1、朱应记,男,46 岁,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4282219*461X,家住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事发时在着火民房二层南侧房间内休息,在该起火灾事故中死亡。2、周云倩,女,42 岁,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4082119*4323,家住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事发时在着火民房二层南侧房间内休息,在该起火灾事故中死亡。3、朱长发,男,21 岁,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4088119*4311,家住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事发时在着火民房二层西北侧房间内休息,在该起火灾事故中死亡。(三)火灾现场基本情况火灾现场位于桐城市孔城镇三里街 148 号,地上三层砖混结构建筑,建筑面积 350 平方米,为民房,其中一层为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二层为住宿区,三层为杂物间,火灾过火面积为 260 平方米,一、二层全部过火,三层楼梯入口和西南侧有部分物品过火,其他区域烟熏未过火。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调阅视频监控,现依法查明:确定起火部位位于一层中前部,起火点位于一层中前部东北侧第二根立柱附近。从现场提取的电气线路经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均为火烧熔痕。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经法医鉴定,3 人死因均为烧死。在公安刑侦部门排除人为放火因素的前提下,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放火、遗留火种、外来火源、自燃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发生火灾的个体工商户户主周云倩安全意识不强,对自家建筑物存在的电气故障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桐城市孔城镇人民政府及孔城镇中心社区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存在的电气故障检查、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3、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消防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桐城市“2018.7.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故障引发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一)免于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周云倩。安全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自家建筑物存在的电气故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究其责任。(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人员张鹏,桐城市孔城镇中心社区副书记,火灾发生地网格员。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张发贵,时任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未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的人员1、张丽,桐城市孔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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