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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高港区永安花苑二期“5·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05964
  • 上传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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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港区 永安 花苑二期 24 一般 高处 坠落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高港区永安花苑二期“5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5 月 24 日 13 时左右,泰州市高港区正东装饰有限公司在高港区永安花苑二期二标段安装雨棚玻璃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2.8 万元人民币。依据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 年 5 月 29 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略。2.泰州市高港区正东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东公司)。略。(二)工程情况永安花苑二期是由江苏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位于高港大道西侧、国学路北侧。工程分二个标段,其中二标段包括 1#(别墅)、6-7#、12-13#、18-19#(高层),建筑面积约 6.5 万平方米。2017 年 5 月 10 日,江苏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监理发包给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5 月 10 日,江苏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二标段施工发包给昆仑公司。2019 年 2 月 19 日,昆仑公司将工程二标段雨棚玻璃采购、安装发包给正东公司。2017 年 8 月 15 日,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同期开工建设。(三)涉事雨棚情况事故发生在 12#与 13#楼之间的地下自行车库雨棚玻璃安装施工现场。雨棚为钢结构,面积约 60 平方米,顶部铺 1.3米1.3 米的钢化玻璃。雨棚下为“U”型坡道,事故坠落点(坡道)距雨棚顶约 4.9 米。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5 月中旬,正东公司组织工人到永安花苑二期二标段安装雨棚玻璃。5 月 24 日,正东公司雇佣的李某明等 6 名工人到 12#与 13#楼之间的自行车库雨棚继续安装玻璃。玻璃安装施工现场使用宽约 20 厘米、长约 1.5 米的木方作为脚手板,未能满铺并固定,未设置安全网、脚手架等安全防护设施,工人也未使用安全带。13 时左右,玻璃安装施工至雨棚顶西北角(余 2 块玻璃未安装),李某明站在木方上时不慎坠落至雨棚底部的坡道。(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电话,李某明经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 19 时左右死亡。(三)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正东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东向昆仑公司项目负责人段某领报告了事故情况,但段某领没有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5 月 27 日,昆仑公司项目部向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2.8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正东公司雨棚玻璃安装施工现场,使用木方作为脚手板,未能满铺并固定,未设置脚手架、安全网等防护设施,施工人员也未使用安全带,作业时不慎坠落。(二)间接原因1.正东公司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的规定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2.昆仑公司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督促正东公司雨棚玻璃安装施工现场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高港区永安花苑二期“5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1.金某东,正东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 2018 年年收入 30%的罚款。2.段某领,昆仑公司项目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关部门报告,迟报事故,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 2018年年收入 60%的罚款。(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1.正东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昆仑公司,未及时督促分包单位按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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