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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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 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 企业 单位 名单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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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是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除外);(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的;(7)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五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1)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2)告知。对符合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3)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的,由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的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第六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证照发放等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当年对其实施必要的限制措施。第七条 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具体办法。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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