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12
1

类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1年版).doc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207492
  • 上传时间:2023-01-04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0.69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 生产 安全 重大 隐患 判定 标准 2021 年版
    资源描述: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准确判定并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个人可通过邮箱或书面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具体联系方式如下:1.电子邮箱: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邮编:100835。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1 年 9 月 1 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并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包括管理基础类重大隐患和现场实体类重大隐患。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地区重大隐患标准。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修改补充相关重大隐患标准范围。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过程中,可依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标准判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第二章 管理基础类重大隐患第六条 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审查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在危大工程或者重要施工部位实行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法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或者未依法进行专业分包的。第七条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筑施工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数量不够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四)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第八条 危大工程管理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的,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四)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六)对于应进行专项设计的超危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设计的;(七)对于按照规定需要公示的危大工程,未能正确识别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或未根据危大工程实际进度或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公告牌的。第九条 其他管理基础类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执行标准、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或科技成果评价的;(二)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四)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五)未对工地实行有效的封闭式管理的;(六)编制应急预案前未开展事故风险辨识、评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安全人之家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1年版).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aqrzj.com/doc/207492.html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