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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11.5”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208376
  • 上传时间: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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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宣城 经济技术 开发区 安徽 永昌 电力 安装 有限公司 11.5 触电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11.5”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11 月 5 日上午 11 时许,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湖街道办事处电力 121 线 17号杆进行切断高压电源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及时成立了以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审计室、安监局、系统工会、天湖街道办事处、天湖派出所派员参加,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对有关当事人调查问询,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一)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永昌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创建于 2004 年 7 月 19 日。取得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五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施工许可资质。公司注册资金 1022.86 万元,拥有机械设备 440 台(套),员工 206 名,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 56 名。年均业务量在 2 亿元左右。该公司在宣城设有项目部。(二)本工程合同订立情况2016 年 9 至 10 月份,安徽华卫集团禽业公司高压线路跌落保险数次出现故障导致断电,经本单位电工检修,须更换跌落保险。华卫集团遂联系到长期合作单位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宣城项目部,双方口头约定了更换跌落保险事宜。但直至事故发生后的 11 月 29 日,双方才补签了书面合同,合同价 3000 元。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为履行约定事宜,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前向宣城供电公司申请电力 121 线 11 月 4 日断电,并于 11 月 4 日当天更换了跌落保险,但仍然出现送不上电的情况。由于永昌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试验资质,华卫集团遂于 4 日下午联系到安徽国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对相关线路进行检测。11 月5 日上午 7 时许,安徽国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开始对华卫集团内部相关线路进行检修,发现因互感器(用于电量计量)损坏而导致送不上电。经华卫集团与供电公司联系好电费补缴事宜,国通公司将损坏的互感器取下,排除了线路故障。检修时,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宣城项目部工人赵小宝受工程部主管屠凯指派,在现场查看。为检验线路检修效果,永昌公司又向天湖供电营业部申请支线临时停电,停电时间为上午 11 时,持续 1 小时。10 时 20 分左右,天湖供电营业部副主任刘青山赶到华卫集团,核实了其故障点,并向供电公司汇报了检修情况和停电范围、时间。随后,赵小宝与刘青山、华卫集团工程部经理汪宏祥一起来到电力 121 线 17号杆,准备爬杆断电作业。刘青山事先对赵小宝作了技术交底,并明确告知,待其向调度人员汇报获得同意后,方可登杆。而后刘青山向合能燃气公司通知停电计划,汪宏祥去到马路对面,而赵小宝开始擅自登杆,登杆过程中不慎触碰同杆低压供电线路。10 时 57 分左右,汪宏祥、刘青山均听到“砰”的一声,随后看见赵小宝已从杆上坠落至地面,头部撞击到马路牙,安全帽严重破损。汪、刘二人分别向 110 和120 报告,并通知屠凯,此时屠凯正在赶往现场的途中。屠凯到达现场后,在场人将赵小宝抬上屠凯汽车,在赶往市区的途中与 120 救护车汇合,一起将赵小宝送往市医院抢救。12 时 5 分左右,医院宣布赵小宝死亡。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赵小宝无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未到断电时间,也未得到指令,即擅自爬杆作业,违章操作;爬杆过程中未挂好安全带,触电坠落,导致事故。(二)事故的间接原因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松弛,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宣城供电公司天湖供电营业部、华卫集团在场人员均未尽到监护、提醒的责任,未及时阻止赵小宝违章操作行为。(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操作,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安徽永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对下属各项目部管理松弛,很少开展安全检查;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部分工人无证上岗。11 月 5 日事故发生后,直至 11 月 20 日才召开会议通报“11.5”事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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