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1月 应急管理部4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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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讲解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认定依据,旨在准确识别并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该标准明确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等十五个方面。对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隐患,列举了如全年原煤产量超出核定生产能力幅度、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过多等情况;针对“瓦斯超限作业”指出存在漏检假检瓦斯后继续作业等情形;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强调了未设立防突机构及未按要求预测和检验防突措施效果等问题;在高瓦斯矿井方面,指出了应建立却未建立或不正常使用瓦斯抽采系统的问题;通风系统的隐患涉及总风量不足、违规串联通风等多个细节问题。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各类煤矿企业,无论是国有大型煤矿还是地方小型煤矿,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均需遵守此标准以确保安全。它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有助于规范煤矿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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