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部令1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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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讲解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制定的名录内容。该名录详细规定了哪些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被列为危险废物,具体涵盖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且可能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废物。名录还明确了列入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特定豁免环节和条件下可以实行豁免管理。对于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名录中术语如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及危险特性均有明确含义解释,特别是废物代码为8位数字,用于唯一标识每种危险废物。此外,名录规定了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通过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确认为危险废物的将根据其特性归类管理;反之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适用于涉及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的相关企业与机构,尤其针对医药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及生物药品制品制造等行业。这些行业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具有特定危险特性的废物,因此需要严格遵守名录规定,确保废物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同时,名录也为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供了监管依据,有助于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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