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部令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废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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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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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讲解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节。该文件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文件中定义了环境敏感区的范围,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各类保护地以及对某些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需重点分析其影响,并不得擅自更改评价类别。对于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则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尤其针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它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帮助相关部门和企业准确判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确保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环境敏感区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影响,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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