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部令40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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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 40 关于 废止 部分 环保 部门规章 规范性 文件 决定
-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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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讲解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特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原因和具体内容。该决定明确指出10件规章被废止,这些规章涵盖了放射性废物管理、废物进口、秸秆禁烧、污染源监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防治、限期治理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等多个方面。同时,有121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内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动车环保达标、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高压送变电设施环评适用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生态县市创建工作考核、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评资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甲级环评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以及电磁辐射设备申报登记等。这一系列废止举措旨在优化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确保环保政策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它为这些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帮助他们理解哪些过去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再适用,从而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引用过时的规定。此外,该决定也适用于涉及环境保护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如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废物处理企业等,使它们能够根据最新的环保要求调整自身行为,确保经营活动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环保工作的效率,还能增强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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