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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监总局令[2005]第2号_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doc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208679
  • 上传时间:2023-01-07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9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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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05 总局 矿山 救护队 资质 认定 管理 规定
    资源简介:

    《安监总局令2005第2号_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讲解了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以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该规定明确了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标准与程序,并指出所有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矿山救护队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并取得相应证书。文中详细描述了资质认定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方式,根据救护队的编制、人员素质、技术装备等因素将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救护队可从事的服务范围进行了界定。文件还规定了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交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及要求,包括组织机构情况、规章制度目录、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证明等。此外,对于申请流程中的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时间限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也做了说明。规定强调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需要提出延期申请,并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救护队可以申请晋级。同时,禁止任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伪造资质证书的行为。

    《安监总局令2005第2号_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适用于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领域内的矿山救护队及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事业单位。它主要面向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这些队伍负责执行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它们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具体而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则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相关工作。这一规定的实施确保了矿山救护队能够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条件,从而更好地应对矿山事故,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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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安监总局令[2005]第2号_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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