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部令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被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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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讲解了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详细规定。该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的适用范围。具体来说,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并依法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于纳入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不得排放污染物。办法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指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实行重点管理的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同时,办法还强调了排污许可证内容构成,包括正本载明的基本信息和副本中的多项具体内容。此外,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信息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和公开。最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描述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以确保整个排污许可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特别是那些被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单位。这些单位需要根据名录规定的时间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确保其排放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环保法规。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它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尤其是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此外,本办法也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所有排污单位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对于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排污单位,所在地和排放口所在地的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将参与协调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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