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部令20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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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态环境 20 关于 废止 修改 部分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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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讲解了生态环境部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结果。该决定旨在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具体而言,生态环境部决定废止或修改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废止方面,包括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两项规章,以及涉及臭氧层保护、环保科技成果登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等多个领域的二十余份规范性文件。在修改方面,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三份规章。修改内容包括调整机构名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简化部分审批流程,明确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强化对技术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措施。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同时也适用于所有涉及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的企业及社会组织。特别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物质管理、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参与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成果登记的科研单位和人员。该决定的实施有助于这些主体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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