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13]第61号_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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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13 总局 61 烟花爆竹 企业 保障 生产 安全 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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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3第61号_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讲解了烟花爆竹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遵循的具体措施和禁止行为。该文件明确了十条关键性规定,旨在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第一条规定企业需依法设立并确保各类证照齐全有效,这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第二条强调了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完备性,这些设施是预防事故发生的硬件保障。第三条指出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要满足生产安全需求,确保储存环节的安全可控。第四条提到落实领导值班制度以及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第五条要求全员培训合格并且危险工序需要持证上岗,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第六条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委托加工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第七条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第八条严禁在高温、雷雨天气进行生产作业,减少极端天气条件下发生意外的可能性。第九条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保证设备检修和维护期间的安全。第十条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有序。
《安监总局令2013第61号_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无论是大型还是小型企业,只要涉及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都应当严格遵守这十条规定。它为相关企业提供了一套明确的安全生产标准,有助于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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