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09]第21号_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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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09 总局 21 生产 安全事故 信息 报告 处置 办法
-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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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9]第21号_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讲解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规范。该办法旨在确保事故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递,并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置。文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事故发生后的具体报告流程,包括时间限制和上报层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需在接到事故信息后1小时内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还需同步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可直接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此外,文件明确了不同级别事故的逐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以及电话快报的要求和内容,同时详细列出了事故报告应包含的具体信息,如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时间和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估计及已采取措施等。
《安监总局令[2009]第21号_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管理机构,特别是涉及高风险作业的企业,如矿山、化工、建筑等行业。这些行业由于其作业环境复杂、危险因素多,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定,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减少损失。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必须依据此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的信息报告与处置机制,保证全天候值班制度的有效运行,确保社会各界能及时获得事故信息并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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