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11]第41号_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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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11 总局 41 危险 化学品 生产 企业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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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1]第41号_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讲解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规定,该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发布的相关办法。本办法旨在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法规明确了企业必须满足的选址布局、规划设计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要求,同时强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且不得采用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此外,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重点监管化学品装置应配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以及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以保障生产区与非生产区的安全距离符合标准。法规还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安监总局令[2011]第41号_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无论是新设立还是已存在的企业,只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均需依照此办法申请并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不仅包括大型化工企业,也涵盖了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那些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外还需依法获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该办法指导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确保其生产活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从而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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