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11]第37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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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11 总局 37 关于 修改 煤矿安全 规程 第二 第六 治水 部分 条款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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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1]第37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安全规程中防治水相关条款的具体修改内容。文件详细阐述了煤矿企业在防治水方面应具备的专业人员配置、设备配备及作业队伍建立等要求,强调了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性,并要求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文件明确了煤矿企业需掌握矿区周边河流、水利工程等信息,建立预警机制,确保矿井标高高于最高洪水位,采取必要防御措施以防止洪水侵入。同时规定在地表有水体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特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如修筑堤坝、沟渠等,确保水不会渗入井下。此外,还强调了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要求准确标注井巷出水点位置及其涌水量等信息,及时观测并记录水文变化情况,确保在危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组织撤人。
《安监总局令[2011]第37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适用于煤炭开采行业,特别是从事煤矿生产的企业和管理人员。它为煤矿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帮助其有效预防和控制水害事故的发生。此文件不仅适用于新建煤矿项目的设计与建设阶段,也适用于现有煤矿项目的改造和管理。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大大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因水害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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