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09]第23号_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废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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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2012 总局 23 作业 场所 职业 健康 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47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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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讲解了国家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和具体实施办法。该规定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作为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文中指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此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对于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一系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此外,规定还详细说明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的要求,如合理布局有害与无害作业区、确保防护设施的有效性等。同时,针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规定了从可行性论证阶段到竣工验收前的一系列关于职业危害预评价、编制防治专篇、“三同时”原则以及控制效果评价的具体步骤,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最后,强调了在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及警示标识的重要性。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除煤矿企业以外的所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这些单位需遵循此规定来加强内部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金属冶炼、化工制造、机械加工等行业领域。它不仅指导了生产经营单位如何构建和完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也规范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类工作的监督职责,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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