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13]第65号_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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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13 总局 65 烟花爆竹 经营 许可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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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3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讲解了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所制定的相关规定。该办法明确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范围,以及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文中强调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审批的原则,即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和适度竞争,并对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及零售点数量进行了严格控制。同时,该办法详细描述了批发企业应符合的具体条件,包括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符合布点规划、拥有适应经营规模的仓储设施、配送服务能力等,并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还特别指出了对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此外,对于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了一般批发企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特定的安全保管措施和专用运输车辆。
《安监总局令2013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经营行业的所有相关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以及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必须按照此办法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相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具体而言,批发企业需要向市级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资料以获取批发许可证;而零售经营者则应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零售许可证。此办法不仅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也适用于已有但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旨在确保整个烟花爆竹经营行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健康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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