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67号_《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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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14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国家 总局 67 煤矿 企业 安全生产 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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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67号_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讲解了非煤矿山企业在不同开采形式下必须遵循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针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规定强调了证照齐全、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矿领导带班制度、安全出口畅通、通风系统可靠、设备使用合规等内容,同时对顶板管理、水害治理、爆破作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则重点在于采石场间距、分台阶分层开采、爆破作业管理、湿式凿岩、边坡安全措施等方面,并同样重视培训和应急准备。在金属非金属尾矿库方面,该规定明确了放矿筑坝标准、排洪设施规范、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及病库隐患消除等内容,强调了“头顶库”的安全管理与及时闭库的重要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规定包括井控装备配备、硫化氢防护、内部许可制度执行、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则需严格遵守出海作业人员培训、第三方发证检验、防喷控制系统安装、风险辨识、消防救生设备配置等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67号_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以及陆上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这些规定为各类非煤矿山企业提供了一个全面且详细的安全生产框架,旨在确保所有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能够依据明确的标准操作,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无论是从事哪一种类型的非煤矿山开采活动,只要涉及相应的生产经营环节,都应当参照此规定来制定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达到有效预防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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