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7号_《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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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7号_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讲解了对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的一系列修订内容,明确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该文件将原规章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并对其中多项条款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删除部分条款、增加针对无法确定上一年度收入情况时的计算方法,并详细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不同事故情形下的罚款标准。对于造成不同程度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一般、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均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区间。此外,对存在谎报、瞒报等恶劣情节的单位,设定了更高额度的罚款,以此强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7号_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尤其是那些可能面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行业领域,如化工、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高危行业。它为这些行业的监管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确保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经济制裁,促使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提高预防和应对事故的能力,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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