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1号_《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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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15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国家 总局 71 安全评价 检测 检验 机构 规范 从业 条规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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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1号_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讲解了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在从业过程中应遵循的五项基本规定。该规定强调机构必须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确保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禁止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及转包服务项目。文件要求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杜绝假借或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的行为。同时,机构需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通过网络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信息,严禁提供虚假或漏项、缺项的报告。从业人员管理方面,规定明确指出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出租资格证书或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最后,文件强调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以及抄袭他人成果。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从严处理。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1号_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这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此规定旨在规范这些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其提供的评价和检测结果真实可靠,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适用人员包括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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