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部令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已废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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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规,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并废止了1998年的版本。该文件明确了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特性的固体和液态废物列入名录进行管理。医疗废物被特别指出属于危险废物范畴,而其具体分类将依据相关条例另行制定。对于未列于名录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废物,由国务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根据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是否为危险废物并适时增补进名录。文件还规定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物性质判定标准,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特定废弃物如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等在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按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会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布,同时对“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以及“危险特性”的术语含义进行了详细解释。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制药、医疗机构等行业。它指导这些单位识别自身产生的哪些固体或液态废物应被视为危险废物,并据此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废物处理符合环保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此名录也是各级环保监管部门执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依据,有助于规范危险废物管理流程,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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