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部令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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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 17 突发 环境 事件 信息 报告 办法
-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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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讲解了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能力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该办法阐述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适用范围及分类,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并对不同级别的事件提出了相应的报告时间要求。对于一般或较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地方环保部门需在四小时内向上级报告;而重大或特别重大的事件,则应在两小时内报告至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同时,若事件性质难以立即判断,但可能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敏感区域或人群、重金属污染等情况,应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程序上报。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上级与下级环保部门之间的信息核实和补充机制,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规定了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环保部门的要求,以协同处理。最后,《办法》强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档案的重要性,并规定了定期报送统计报告的责任,以及报告内容包括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的具体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特别是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这些部门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初步认定并根据事件级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它也适用于涉及到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和机构,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需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做好信息报告工作。此办法为相关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确保在面对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减少环境污染及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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