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部令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已废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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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讲解了危险废物的定义、分类及管理规定,明确了哪些固体废物应被列为危险废物。该文件指出,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名录取代了旧版,并详细列举了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特性的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同时,医疗废物因其特殊性质自动归入危险废物之列,具体分类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此外,化学品废弃后若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则同样视为危险废物。名录还设立了豁免管理清单,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某些危险废物,在规定的环节可以实行豁免管理。对于混合物和处理后的废物属性判定,则依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针对不明是否具备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需通过国家规定的鉴别方法进行认定,根据其有害成分和特性确定所属类别。危险废物代码采用8位数字表示,前三位为行业代码,中间三位为顺序代码,最后两位为类别代码。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尤其面向各级环保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化工企业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行业。它不仅为这些单位提供了识别与分类危险废物的标准指南,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该名录确保了对危险废物的有效管理和处置,减少了其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潜在威胁。任何涉及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储存或处理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此名录的规定,以保障环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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