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部令4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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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环境保护 47 关于 修改 部分 规章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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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讲解了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两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修改内容。该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进行。对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是否征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六项调整为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需编制符合管理目标的方案,并依据此方案执行参观、旅游活动。此外,第十九条第二项与第四项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主要针对参观、旅游活动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的规定。对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则对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了修改,明确除特定医疗用途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等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审批权限划分,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内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安全的相关行业。具体而言,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它们需要根据新的规定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流程及参观、旅游活动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同时,适用于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类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工作的辐射工作单位,这些单位应根据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重新审视自身的许可证申请条件与程序,确保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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