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部令1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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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讲解了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审议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名录,明确了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名录描述了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包括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物质。同时规定了附录中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豁免管理,并指出了混合后及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标准。文件详细解释了名录中术语含义,如废物类别基于巴塞尔公约结合我国国情分类,行业来源是危险废物产生行业,废物代码是唯一标识,危险特性涵盖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需按规定鉴别,具有危险特性则归类管理,反之不属于危险废物。此外,名录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并废止旧版本。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适用于各行业领域中涉及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企业和个人。它为这些主体提供了详细的废物分类指导,有助于确保所有相关方能够准确识别、分类和管理危险废物,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适用范围涵盖了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医药废物生产与处理企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及制剂制造企业、兽用药品制造商、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商等,确保各类危险废物得到恰当管理和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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