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06]第10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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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总局 10 关于 修改 煤矿安全 规程 第六 十八 一百 五十八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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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6第10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讲解了对煤矿安全规程中放顶煤开采规定以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要求的修订内容。针对放顶煤开采,文件明确了更为严格的条件和技术措施。在初次采用或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基于详细的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并审批开采设计。同时,强调了制定全面的安全技术措施,涵盖防瓦斯、防火、防水等多个方面,并禁止使用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对于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提出以预抽为主的综合措施控制瓦斯含量。文件还列举了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具体情形,包括煤层厚度不足、采放比过大等。此外,文件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配备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且其安装、使用和维护需符合规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安监总局令2006第10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煤矿企业,特别是那些计划或正在实施放顶煤开采工艺的企业。该文件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旨在确保煤矿企业在遵循严格的安全标准下进行生产活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它不仅适用于煤矿企业的管理层和技术人员,也适用于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确保他们能够依据最新的安全规范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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