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09]第20号_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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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总局 20 煤矿 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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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9]第20号_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讲解了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该文件明确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活动,并确立了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运营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许可证颁发工作。该文件还详细列出了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定义,涵盖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此外,文件明确了非煤矿矿山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认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工伤保险、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进行安全评价及设施验收、定期检测危险设备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同时,文件对不同类型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提出了具体的申请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安监总局令[2009]第20号_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此文件旨在规范这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以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事故发生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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