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11]第38号_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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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11 总局 38 尾矿 安全 监督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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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1]第38号_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旨在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了2006年发布的旧版规定。文件明确了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适用范围,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不在其列。规定强调了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依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生产经营单位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直接作业人员也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国务院审批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由省级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鼓励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如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充填等,一至三等尾矿库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文件还详细规定了尾矿库建设项目的资质要求,涵盖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方面。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需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库址选择需科学论证,安全设施设计须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严禁擅自加高坝体。施工需严格按设计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和档案保存。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重大变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结束后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监总局令[2011]第38号_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从事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涉及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回采、闭库工程的企业。本规定不仅为这些企业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技术指导,同时也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确保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此外,对于希望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尾矿库安全性和资源利用率的企业,本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支持政策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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