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11]第42号_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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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总局 42 国家安全 监管 关于 修改 生产 安全事故 报告 调查 处理 条例 罚款 处罚 暂行规定 部分 条款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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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1]第42号_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讲解了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修订内容。该决定明确了对于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定义,即谎报包括不准确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等信息;瞒报则指隐瞒事故超过规定时限且经核实属实的行为。同时增加了对发生事故单位在有特定行为时的罚款标准,例如对存在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款,并详细规定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是否存在谎报或瞒报情况下的具体罚款金额。此外还调整了对于谎报、瞒报事故或事故发生后逃匿者的罚款比例为上一年年收入的100%,并对较大、重大及特大事故中存在谎报或瞒报行为的单位设定了相应的罚款额度。删除了一些不再适用的条款,并重新公布了修订后的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1]第42号_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尤其针对可能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机构。它不仅涵盖了国有和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此文件旨在通过明确具体的罚款标准来强化安全生产法规的执行力,确保所有涉及单位和个人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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